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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点击:594

+中国专利概述

中国专利法规定保护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 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申请人,是指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也可以是该发明创造的合法受让人或合法权利继承人,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审批程序: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所以只有受理、初审以及授权三个阶段。
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在专利权获得后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有按专利年度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发明专利申请
 

一、发明专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必要信息:
申请的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国籍。发明专利是否要求提前公开,是否要求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请求实质审查。
2、委托书:
一件申请需提交一份委托书。必须是由申请人签字原件。申请时没有提交委托书的,申请后可以补交。
3、技术交底书:
包含发明名称,该发明的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情况,本发明的目的和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的实施效果,必要时可提供附图对发明进行说明。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口述提供上述信息。
4、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5、签署申请权属声明
 

二、发明专利申请注意事项和相关说明

一)代理说明
1、申请专利前最好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了解是否有和自己发明技术相同的技术已经申请了专利。
2、方法发明或产品发明为无固定形状的物质,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而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代理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内容,撰写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在提交专利局前交申请人审阅并签字。
4、如果委托我所制作附图或拍照片,要加收制图费和拍照费。
5、我所代申请人办理向专利局缴纳各种费用的手续,将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和要求及时转交申请人,同时告知注意事项或提出相应建议。
6、申请人如果发生地址变动或联系人变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免无法收到有关的通知和材料。
 二)程序性说明
1、发明专利请求实审的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三年之内的任何时间。请求实审要支付审查费。
2、发明专利从申请日起第三年开始每年要缴纳专利维持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维持费,但要缴滞纳金。在专利维持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维持费和滞纳金的,视为放弃专利申请的权利。
3、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4、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即自申请公布之日起,申请人就可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费用。申请公布以后,申请记载的内容就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5、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年费,但要缴滞纳金。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6、申请人可以采用不缴纳费用或不答复专利局文件的方式放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7、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批准后,随时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8、如果申请人要申请外国专利,最好自中国申请日起算的一年之内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申请专利手续,以便享受优先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必要信息:
申请的实用新型名称,发明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
2、委托书:
一件申请提交一份委托书。必须是由申请人签字原件。申请时没有提交委托书的,申请后可以补交。
3、技术交底书:
包含实用新型名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情况,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和实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的实施效果,必要时可提供附图对实用新型进行说明。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口述提供上述信息。
4、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5、签署申请权属声明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注意事项和相关说明

一)代理说明
1、申请专利前最好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了解是否有和自己发明技术相同的技术已经申请了专利。
2、代理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的内容,撰写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在提交专利局前交申请人审阅并签字。
3、如果委托我所制作附图或拍照片,要加收制图费和拍照费。
4、我所代申请人办理向专利局缴纳各种费用的手续,将专利局将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和要求及时转交申请人,同时告知注意事项或提出相应建议。
5、申请人如果发生地址变动或联系人变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免无法收到有关的通知和材料。
二)程序性说明
1、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2、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年费,但要缴滞纳金。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3、申请人可以采用不缴纳费用或不答复专利局文件的方式放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批准后,随时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必要信息:
申请的外观设计名称,发明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籍   
2、委托书:
一件申请提交一份委托书。必须是由申请人签字原件。申请时没有提交委托书的,申请后可以补交。
3、其他材料: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若有特殊要求需附简要说明。
4、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5、签署申请权属声明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意事项和相关说明

一)代理说明
1、申请专利前最好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了解是否有和自己发明技术相同的技术已经申请了专利。
2、代理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准备申请文件,在提交专利局前交申请人审阅并签字。
3、如果委托我所制作图片或拍照片,要加收制图费和拍照费。
4、我所代申请人办理向专利局缴纳各种费用的手续,将专利局将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和要求及时转交申请人,同时告知注意事项或提出相应建议。
5、申请人如果发生地址变动或联系人变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免无法收到有关的通知和材料。
二)程序性说明
1、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2、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逾期后有六个月的滞纳期,仍可缴纳年费,但要缴滞纳金。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3、申请人可以采用不缴纳费用或不答复专利局文件的方式放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批准后,随时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专利许可注意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三、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涉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市场处办理;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沈阳、西安、石家庄五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包括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一方也可以作为让与人对第三方许可;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五、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的期限

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稳定性,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
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八、专利许可备案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由当事人一方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对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
 

+专利无效注意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
中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二、无效请求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维持或部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代理
我司拥有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应委托人的请求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答复。若有问题或需要委托代理,请联系我们。
 

+专利复审注意

一、专利复审的提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则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二、专利复审请求的审查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专利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委员会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依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在复审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以后仍未缴纳维持费的,申请被视为撤回,复审程序终止。 
三、专利复审代理
我司拥有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应委托人的请求代理专利复审请求。若有问题或需要委托代理,请与我司联系。
 

+专利转让手续

一、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二、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付资料的时间
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三、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四、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即将部分转让费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五、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转让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转让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六、过渡期条款

在转让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1992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转让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转让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转让合同即告解除。

七、税费

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转让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八、违约与索赔

对转让方:
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对受让方:
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转让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合同的生效

转让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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