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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惠企政策资金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09 点击:742

稳岗惠企政策资金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此申报指南以正式申报通知的版本为准)


一、符合贴息条件的对象

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注册地为东莞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通过在莞银行机构获得的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放款日期必须在2022年第一季度内。不限贷款期限及担保方式,只限人民币贷款。

(二)同一贷款合同不能与国家、省、市的贴息专项资金重复申报补贴。

(三)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关于印发<东莞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助具体范围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的相关规定。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按照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获得在莞银行机构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补助(放款日期需在2022年第一季度内,以放款凭证记载日期为准),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从首个还息月起连续3个自然月止),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还息发生断续的,超出首个还息月起连续3个自然月时间范围以外发生的利息,不予续计资助。

(三)本项资金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可适当调整最终资助比例和金额,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材料

(一)稳岗惠企政策资金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系统生成);

(二)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四)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2021年第一季度和2022年度第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盖章件;


五、工作流程

(一)入库申请。市工信局发布入库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4月30日前在“企莞家”平台提交入库申请,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积极发动辖区企业入库。

(二)营业收入核实。市工信局将入库企业名单发函征询市统计局,核实名单中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是否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市统计局未出具核实结果反馈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落实符合条件的已入库企业提交申报。

(四)网上提交。企业在支付完3个月的贷款利息后、在申报期限内登陆“企莞家”平台,点击“资金申报”,选择“稳岗惠企政策资金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点击“点击申请”,根据页面提示,填报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有关附件。7月31日前“企莞家”平台截止提交申报。

(五)镇街审核。企业所在地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稳岗惠企政策资金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的镇街(园区)审核意见栏中盖章确认。

(六)项目审核。

1.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2.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市工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利息支付情况,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并协助收集企业纸质申报资料。

(七)审批拨付。

1.市工信局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在“企莞家”进行为期7天的社会公示。

2.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3.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对纳入资助计划的贷款合同原件盖“已享受稳岗惠企贷款贴息资助”章,将资金拨付企业。


六、其他说明

(一)企业在不同银行有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的,贴息补助可累加,但累加后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申报时须汇总在同一申请表一并申报。

(二)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期限内登陆“企莞家”平台填报入库申请表和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资料。上传的附件,应按照类别划分,有序整理。上传的申报材料应直接使用复印机或扫描仪生成,确保有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三)网上审查环节,市工信局对项目提出退回修改意见,申报单位须在5个自然日内进行修改补充并重新提交,逾期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

(四)按A4规格装订制作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在现场审核前交所在地镇街(园区)工信部门审核盖章,现场审核时纸质申报资料提供给审核人员。

(五)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现场审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接落实有关事项。现场审核结束后,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原则上需在5个自然日内整理并提交完备的有关资料至会计师事务所。逾期未交,该项目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

(六)市工信局对项目的申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企业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受资助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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