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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

一、软件和信息技信服务申报对象
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领域,软件开发企业单位

二、项目设定依据
(一)《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三、软件和信息技信服务资助标准及方式
资助标准:项目采取资助以事后奖补制

(一)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领域。

1、租金补贴。符合2020年租金补贴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补贴期限为2020年企业已缴纳租金的月份,每月补贴额为当月补贴金额标准乘以补贴面积所得总额。2020年起,其符合补贴条件的第1—12月、第13—24月、第25—36月期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标准分别为15元、12元、10元。补贴面积为新入驻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或已入驻企业新增租赁面积,且不超过企业现场办公人数乘以20平方米的上限,最高补贴5000平方米。针对过程中企业中止租约或其他情形导致无缴纳租金的月份,不予补贴。

2、软件企业地方贡献增量奖励。符合2020年软件企业地方贡献增量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对其2020年、2021年、2022年当年地方贡献分别同比2019年、2020年、2021年的增量部分进行奖励。第1年和第2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第3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70%。所需资金由市和镇街(园区)按各自50%的比例共同分担。

(二)软件企业上规模奖补领域。

符合2020年软件企业上规模奖补领域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其2019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前三年累计增长超过10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其2019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前三年累计增长8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2019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申报前三年累计增长6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20年奖补不超过30家企业;企业未来规模继续成长后可对应获得更高奖励的,实行补差额原则奖励。
(二)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四、软件和信息技信服务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我市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行业性质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30%以上,而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60%以上。相关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核算参照市工信局制定的《东莞市软件业务收入核算工作指引(试行)》(附件4)执行。

(二)申报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领域项目的,应满足下列个性条件:

1、申报企业在试点园区办公,已缴纳至少1个月租金或相关购置费用。

2、申报单位新增租赁(或购置)面积发生时间须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

3、申报2020年租金补贴的企业,其办公人员数量须不少于10人;对企业的年度营收有以下要求:首次申报当年营收暂不作要求,第二年申报当年营收需达500万元且纳入工信部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第三年申报当年营收需达2000万元且为入统的规上企业。

五、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工作日);
备注:一个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办理流程
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单位网上系统申报――市经信息局对申请材料组织初审――现场验收考查――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交收文件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市经信局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经信局拨付资助资金。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取消资助,多次出现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三)申报单位在近三年没有十万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环保处罚,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用不能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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